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促进南阳市文物事业的发展,发挥汉画馆的功能,规范对汉画馆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南阳市汉画馆,地址为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街398号。
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四条 本馆是财政全额拨款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藏、保护南阳汉画像石,传承、弘扬南阳汉代优秀传统文化;提升公众的历史、文化、艺术素养,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。
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宣传、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及相关政策法规;
(二)承担全市范围内汉代画像石的征集、收藏、保护、陈展、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;
(三)对汉代画像石进行开发利用;
(四)编辑汉画像石学术专著、资料;
(五)开展馆际之间的交流与协作。
第二章 机构
第七条 南阳市汉画馆是隶属于
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副处级全供事业单位,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。
第八条 南阳市汉画馆内设五个科室:综合部、学术研究部、宣传教育部、事业拓展部、安全保卫部。
第三章 藏品管理
第九条 南阳市汉画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条 南阳市汉画馆在取得藏品后,及时申请南阳市文物鉴定小组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第十一条 南阳市汉画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十二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第十三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第四章职工
第十四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工勤人员等组成。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。
第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:
(一)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,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;
(二)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;
(三)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、学习和交流的机会;
(四)在工作业绩、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;
(五)对职称、待遇、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,并请求处理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;
(二)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,维护博物馆利益,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勤奋工作,恪尽职守,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十七条 南阳市汉画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第十八条 南阳市汉画馆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。
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:单位年报、职工大会、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。
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二十二条 本馆根据业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,修订章程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:附 则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馆工作终止,博物馆所有财、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馆。